今年初,四川省发布了川酒“十四五”发展蓝图,备受业界关注。
很显然,作为中国白酒版图之中最为重要的一,川酒的地位和影响力毋庸置疑。但其“大而不强”的状态却往往饱受诟病。
2019年,酱香白酒以占行业7%的产量,完成了行业21.3%的营业收入,实现了行业42.7%的利润总额,成为中国酿酒业行业最具竞争力的板块。
与之对比,2019年四川省累计生产白酒366.8万千升,占全国的46.7%。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共完成主营业务收入2653.0亿元,实现利润448.8亿元,这两项在全行业占比分别达到47%(全国白酒营业收入5617亿元)、32%(全国白酒规上企业利润1404亿元)。
整体产能远超酱酒,利润占比却低于酱酒(川酒以浓香为主体),这实在只能说明川酒“大而不强”。
作为浓香这一主流香型白酒的重要产区,作为供给原酒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重要基地,四川同时拥有成千上万家白酒企业(2019年四川规上白酒企业300多家)。数量偏多,效能偏低。
以往“大而不强”,今后川酒则需要朝着“行业抱团”、“量少而强”的方向发展吗?
针对于此,川酒“十四五”规划和地方以往指导思想能够说明趋向。按照四川“十四五”规划:继续打造成都、德阳、泸州、宜宾“四大主产区”,支持泸州、宜宾培育世界级优质白酒产业集群。
此前在2017年,四川省下发文件《关于推进白酒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及:支持重点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兼并、收购省内外白酒企业,实现规模扩张。
这样的“横向抱团”,川酒早已开始实践。
地方、地方国资在政策推动下不断实施整合:2016年年6月,由邛崃市建投集团牵头,与8家白酒骨干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国有控股和民营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四川邛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由泸州市牵头、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参与组建的川酒集团正式成立,初期整合泸州135家酒企,两年之间,已经整合了200多家企业。
兼并整合与区域内企业寻求发展共识的“竞合”都已经在推进,但是“川酒抱团”能否有另一种思维?
实际上,有业界人士暗批“川酒优质酒率低”,是导致其“产能高、利润低”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于单位效益低,而非规模效益问题。
数据显示,在2019年川酒366万千升的总产能中,其中6朵金花产量约43万千升,由二、三四线酒企和小作坊生产销售的原酒高达320万千升,占比超过87%。
根据四川省社科院、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的调研,四川省内获证原酒企业1200余家,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小作坊7700多户。其原酒产能占据全国原酒产能的绝大多数,但是却陷入“低价”的怪圈,其中部分原酒被外界诟病“低质”。
实际上,以“基酒供应”为目标所形成的产业方向,重在控制成本,是造成川酒“优质酒率偏低”、“单位效益低”的重要原因,即便品牌化的中小酒企,也多主打中低端,同样处在单位效益低的位置。
横向来看,全球不乏“企业数量多、规模偏小”的著名产区,但是单位效益却截然不同。
以闻名世界的法国波尔多产区为例,根据其官方贸易组织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Bordeaux:CIVB)的数据,该地区拥有6,100名酒庄庄主和种植者,其中有100个左右的超级酒庄。
从历史数据看,波尔多产区与四川产区相比,一直占据优势——2017年,波尔多葡萄酒共销售4.84亿升,总销售额达到39.3亿欧元。同年,四川348家规上白酒企业共实现产能366.8万千升、主营业务收入2257.2亿元,折算下来,波尔多产区的产能仅为四川产区的七分之一,但是其销售额却远超后者,证明其单位效率也同样远超后者。
也就是说,与酱酒、波尔多葡萄酒相比较,川酒不是输在体量和规模,而是输在单位效益,这才是外界眼中川酒“大而不强”的根本原因。
要改变这种状况,川酒必须在推进兼并与“竞合”这两种形式的抱团之外,追求单位效益的提升,也就是追求“优质产品”的占比,而这一目标,同样需要依托产区这一主体,以“抱团”形式加以实现。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同样以波尔多为例,源于1855年梅多克产区的分级制度,从工艺、质量等多个维度,对葡萄酒品质进行严格区分,既让消费者对此一目了然,又了各级酒庄在合理定价之余、维持稳健发展的态势。
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的产区制,则以“原产地命名控制(AOC)”的原则,维护并持续提升原产地产品的价值。
分级制度、加上原产地命名控制制度,构成了波尔多产区在历史积淀与酿艺传承之外的所有核心价值。
这是波尔多产区葡萄酒经久不衰的原因,也同样是基于分散于波尔多各处、成百上千大大小小的酒庄共同“抱团”的结果,这种“抱团”,源自于历史的传承和对商业规则的尊重,源自于对产区核心价值的普遍认同,且将其升华为共同遵行的守则,而非简单的“竞合”。
今天波尔多的各个酒庄,依然在遵行产区普遍价值观与通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商业规则进行激烈竞争。普遍价值观与通行标准,构成了这些企业(酒庄)抱团的“公约数”——即最低标准、且能够共同认同的守则,但并不妨碍它们在法律基线、规则基线之上的度竞争。
回头来看川酒,简单要求“抱团”并不能够提高优质酒率,也不能够让多年形成的“低端原酒供应基地”的形象加以改观,同样不能让外界释疑“何谓优质酒,何谓劣质酒”。
因此,基于行业自律组织和力量(例如行业协会、产区协会),形成产区内企业普遍认同且能普遍遵守的“公约数”,以严格的标准施行明晰化的“分级制”、“产区命名控制”,才是川酒“抱团”的最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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