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在想办法自救存活下来,其中直播带货成了大家都会选择的机遇。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电商直播超过400万场,网络零售对消费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直播带货”既有电视购物的节目形式,也有网络购物的邀约信息,还有广告代言的表现存在,产业链条比较复杂,网络主播、内容发布平台、产品供应企业等相关参与者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联合会近期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这是行业内首部全国性标准,目前其制定的团体标准,在公开征集意见,并将于7月发布执行。
附:2020年直播带货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Basic standards of video live shopping operationservic
(草案)
我国商业联合会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我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我国商业联合会归口。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贸流通行业内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等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401-2006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SB/T 10965-2013 媒体购物经营要求
SB/T 10519-2009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SB/T 11115-2015 媒体购物 术语
YZ/T 0128-2007 快递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交媒体 Social Media
互联网上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与交换平台。
3.2
社交电商 Social commerce
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
3.3
网络视频直播 Video Webcast
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观看影片或表演。
3.4
网红 Influencer
即网络红人,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或长期持续输出知识而走红的人。
3.5
直播带货 Live goods
明星、网红、社会名人或公众人物对某一商品有意无意助销。
3.6
网络交易 network transaction
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SB/T10519-2009,2.1
3.7
网络交易方 network transaction party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双方,分为:
1) 卖方:利用网络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 买方: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
SB/T10519-2009,2.3
3.8
网络交易平台 network transaction pi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系统。
SB/T10519-2009,2.4
3.9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pi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行为主体。
SB/T10519-2009,2.5
3.9.1
网络支付平台 network payment piatform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支付服务的系统。
SB/T10519-2009,2.6
3.9.2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network payment piatform provider
为网络交易提供交易安 全支付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SB/T10519-2009,2.7
4 总体要求
4.1 参与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遵守:
a) 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b) 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 全规范等;
c) 诚信自律的原则;
d) 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并有权利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e) 不应通过媒体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传销、贩卖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淫秽商品和服务等;
f) 不应提供和买卖未经国家批准、未取得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和服务等。
4.2 社交媒体视频直播购物出镜者,应遵守:
a) 年龄不得低于10周岁;
b) 取得相关机构核准;
c) 具有相关资质;
d) 经过培训;
e) 必须进行过消费体验,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f)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
4.3 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为销售商品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正式发票,并根据消费者意愿适时送达消费者。
4.4 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 全。
4.5 消费者在接到货物7天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想要退货的,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货,同时按原价退款。
5 商品质量
5.1.1 商品应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务商品。
5.1.2 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经营者应对确定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查,确认商品应具有生产、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
5.1.4 为顾客提供的商品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规定的要求。
5.1.5 属于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美容产品、健身及体育器材等商品,还应有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批号,以及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使用注意事项等。
5.1.6商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识,其标识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称、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 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
5.1.7对于进口的产品商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1.8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与商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一起发送给消费者;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商品,消费者可拒绝付款,并可无任何条件退货。
6 从业人员
6.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关媒体购物管理师等职业资格等上岗资格证书,并在机构备案登记后上岗。
6.2 参与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全流程过程的从业人员,应具备:
a) 熟悉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能在工作中执行、运用;
b) 熟悉本企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
c)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及文字表达能力;
6.3 从业人员还应口齿清楚,表达准确,不应运用虚假语言诱惑消费者购买商品。
6.4 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经理人应取得由媒体购物行业主管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7 运营管理
7.1 职责分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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